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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一号文件发布:诬告陷害行为,严查!

发布日期:2023-08-18 17:55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检举控告,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近日,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印发《关于查处检举控告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綦江委反腐协调组〔2023〕1号),要点如下:




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


反映人本人或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进行的检举控告,意图使他人或者单位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责任追究的行为。


反映人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诬告陷害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查证:


01

因政治目的、玩弄权术,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受损或者责任追究而抹黑、诋毁他人的;


02

因搅乱局面、混淆视听,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从而转移视线、蒙混过关,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


03

因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的;


04

因发泄私愤、打击报复,造谣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或刑事处罚的;


05

其他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




这五类诬告陷害行为

将从重处理:








处理方式


经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涉嫌诬告陷害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诬告陷害人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经认定为错告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单位或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利益,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认定为诬告陷害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澄清工作流程对被诬告陷害人开展澄清正名。


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


来源:南州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