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持续高温天气,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区人力社保局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作出以下特别提醒。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
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
对不适应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
总编辑:孙萍
值班编委:王原野
编审:贺玲
编辑:何叶
审校:杨小红 刘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