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奖励办法》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金额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非法违法行为,
都可以举报
城镇燃气
1.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奖励3000元)
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奖励2000元)
3.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奖励2000元)
4.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奖励1000元)
5.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奖励1000元)
6.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奖励2000元)
7.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奖励2000元)
8.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奖励2000元)
9.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奖励2000元)
10.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奖励1000元)
11.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奖励2000元)
12.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奖励1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全区设置“12350”、“61271258”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也可以通过网络、电子邮箱:
372935518@qq.com,yjglj@qj.cq
传真(62171200)、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将依法保护举报者隐私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燃气管理、人人参与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来源:綦江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