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多次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图片来源: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市生活垃圾分4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时介绍,《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规划建设要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等作出规定,以依法治理生活垃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将我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
如果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物业负责管理小区垃圾分类
如何确保垃圾在小区里分好类,曾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对此,《条例》确立了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7项规定,包括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相关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还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今后的城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项目,也以立法形式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条例》明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不允许企业过度包装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生态环境保护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对此,《条例》也有相应规定。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要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不允许企业过度包装。
邮政、快递企业应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者也要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农贸市场、超市等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减少垃圾产生。
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将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做法。未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