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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防你入坑 消费维权不止在315

发布日期:2022-03-17 19:04


“3·15”这一天,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成为焦点。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只靠“3·15”一日之功,更需要做好常态化监督与管理。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监管部门拓宽维权渠道,商家主动接受监督,多方携起手来,才能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今日,小编整理了我区2021年度消费维权部分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意识,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案列一


吃过期食品拉肚子 商家不理 消委会调解:赔偿5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消费者钟某在东溪镇晨光文具店购买一支价值6元的雪糕(有支付凭条),食用雪糕之后出现腹泻呕吐。钟某查看雪糕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保质期为18个月,截止钟某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24天。钟某多次要求商家处理,而商家的处理结果让钟某不满意,遂向区消委会东溪分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东溪分会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晨光文具店销售过期雪糕属实。当天,晨光文具店已经支付检查费用。查清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地向经营者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最终,晨光文具店同意赔偿消费者钟某500元。同时,对晨光文具店的违法行为已立案处理。

[案例评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投诉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该食品经营店销售过期雪糕,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启动“诉转案”机制,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区消委会提醒:在选购商品时,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列二

新购轿车有瑕疵 商家不换 消委会调解:退车退款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先生于2021年2月9日在重庆车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台价值10万元的长安牌CS75家用轿车。2021年2月10日上午提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前保险杠、大灯、机盖明显缝隙不对称,缝隙大小不一样,左后车门漆面出现纺织物纤维,右后保险杠与右后侧围缝隙较小,并且存在生锈痕迹,多处漆面出现颗粒状,且右后保险杠与侧位拼接处明显与左后侧围和保险杠拼接处缝隙不一样……李先生怀疑自己购买的是一辆事故车。后多次与商家协商要求换一辆新车,诉求未得到商家回应,于是向区消委会通惠分会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通惠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投诉人投诉内容基本属实。通惠分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重庆车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投诉人购买的车手续齐全,进货渠道正常,绝不是事故车,出现投诉人所称的情况极其罕见,他们将把情况报给厂方要求其处理。经过通惠分会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被投诉人退款退车,投诉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该投诉是一起典型的耐用商品举证倒置的案例。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举证分配原则。案例中消费者所购买汽车经过了生产、销售、物流等多个流程,但无证据证明经销商存在主观故意欺诈行为。因此,宜用消费违约情况处理较为合适。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所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或汽车拆装痕迹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否则,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的合理主张应当给予支持。

【温馨提示】

区消委会提醒: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注意妥善保存保修卡、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列三

定制家具遭遇掉漆 商家不赔 消委会调解:补偿3.3万元


[案情简介]

消费者戴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綦江“全友家居”(綦江区宏发家俱商场)订购一套家具,支付定制家具费用7万元,预付成品家具费用1.2万元。2021年4月底,商家将定制的柜子安装好后,戴某发现阳台柜掉漆,后面陆续发现所有家具均有掉漆现象。消费者表示预付的1.2万元不再购买家具,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只退0.4万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向区消委会文龙分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区消委会文龙分会高度重视,及时派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戴某购买的定制家具有掉漆现象,消费者能提供定制家具和预付款支付凭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人綦江区宏发家俱商场一次性支付消费者戴某产品质量纠纷补偿3.3万元,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定制家具质量纠纷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定制家具,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商家是可以“不退不换”的,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家具“三包”的有效期是两年,其中,自购买之日起60天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可以直接退货。超过60天,维修两次还不能正常使用,是可以退换货的。商家以定制商品“不退不换”事先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这也是违反《消法》和国家“三包”规定的。商家将“不退不换”写在合同上,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即便写上也是无效的。

【温馨提示】

区消委会提醒:不要因为合同写着“不退不换”就不敢维权,只要是符合国家“三包”规定,即便是定制商品,消费者仍然享有退换的权利。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注意妥善保存保修卡、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列四

购买中药材遇套路 商家强卖 消委会调解:退款并道歉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6日,消费者龚先生在綦江区赶水服务区内的“綦江区御生元农副产品经营部”购买鹿茸片等中药材,价值12320元。期间,龚先生向商家询问鹿茸片价格,商家称14元。龚先生多次询问是否是14元每两,商家一直不回应,将药材打成粉后才告知是14元每克。龚先生认为该商铺未明码标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属于强买强卖。消费者遂向区消委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龚先生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在销售中药材商品时,先行将消费者已挑选好但尚未称重的鹿茸片打磨成粉,最后以鹿茸片已磨成粉为由,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查清情况后,工作人员向该铺面负责人和经营者进行了法律宣讲和教育,指出其销售鹿茸片商品时采取先切片、粉碎,再称重量的销售方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经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对龚先生购买的7000元鹿茸片进行退款处理并道歉;龚先生通过快递方式退还购买的鹿茸片给商家。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制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不同的商品以及是否选择该商品。本案中,消费者龚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商家强制消费价值7000元的鹿茸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强买强卖,消费者有权拒绝该行为。

【温馨提示】

区消委会提醒:我国目前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发展越来越商业化,其服务模式与功能设施的不断完善均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高速服务区内的餐厅、超市、加油站、便利店等一应俱全,与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也时有发生。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向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大美綦江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