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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出台二十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发布日期:2020-02-13 22:12

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

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綦江结合实际,

制定了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免税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的通关办理,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加强适岗技能培训,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职工技能提升行动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补贴。

6.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以企业为主体,以园城、街镇为单元,帮助建立多方式的科学防疫体系,支持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工业园区内(含食品园区)受重大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按受影响程度和对区级财政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补贴。

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0.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11.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区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12.减免租金。对承租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工商类中小微企业,免除疫情期间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区政府对减免租金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

13.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4.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15.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16.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7.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8.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贷款担保额度及展期,降低利息。

19.支持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指导其充分运用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股权等抵质押融资和知识价值、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保持企业疫情期间资金链正常。

20.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个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享受担保费补贴2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1年);对使用区企业发展基金转贷的,管理机构费用减半收取。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来源:大美綦江APP

页面编辑:何 叶

值班编委:金玉华

总 编 辑: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