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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政法委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7 19:25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

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全区广大群众: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敦促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各镇街各单位辖区内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在2020年2月8日12时前,向所在单位、社区、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快从严惩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卫生健康部门、医疗

机构等部门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

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

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

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高危重点人员是指来自武汉、除武汉以外的湖北人员,有武汉、湖北等重点疫区旅居史、生活史、工作史的人员,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其他应当报告的相关人员。

特此通告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来源:大美綦江APP


页面编辑:何 叶

值班编委:吴 双

总 编 辑: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