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暂停有关市场主体
经营活动的紧急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减少人员流动,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即日起,我区除保障市民日常生活和防疫工作所必须的超市、农贸市场、物流仓储配送网点,以及从事粮油、果蔬、肉、蛋、药品、母婴、疫情防控物资等网点应确保正常经营活动外,其余市场经营主体一律暂停经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61280386(区商务委)、48627115(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日
值班编委: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