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渝籍车辆进出我市高速公路实行网上预约通行的通告
为落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高速公路省界防疫管控点防控效果,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对进入我市的鄂籍车辆及驾乘人员一律劝返,对其它非渝籍车辆通行我市高速公路,实施更严更实更细的管控,决定从2020年2月4日零时起实行预约通行方式,现通告如下:
一、预约对象
(一)目前在鄂拟返渝的渝籍人员不适用本次预约通行规定,按照我市统一要求原地驻留。通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过境我市的车辆驾乘人员。
(三)返渝生活、工作、上学的车辆驾乘人员。
二、预约条件
(一)驾乘人员过境我市的,由本人凭有效证件自行在预约平台申请。预约申请可于2月2日零时起提出。
(二)驾乘人员返渝生活的,由本人提供在渝居住证、重庆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行在预约平台申请。预约申请可于2月2日零时起提出。
(三)驾乘人员返渝工作的,由本人在渝工作单位在预约平台上预约申请。按照我市复工有关规定,预约申请不应早于2月7日零点提出。
(四)驾乘人员返渝上学的,由本人在渝学校在预约平台上预约申请。按照我市复课有关规定,预约申请不应早于2月15日零点提出。
三、预约方式
至少提前2天,通过“重庆高速ETC”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申请,预约内容包括进入时间、入口、出口等信息(出入口名称见附件)。
四、通行管理
过境车辆预约成功的,不得在重庆市域高速公路任何出口下道行驶。违规在我市高速公路下道的,由出口所在地区县按我市相关规定对驾乘人员实施至少隔离观察14天。
入境车辆预约成功的,按预约时确定的入口进入和出口下道,否则不得通行。出口所在区县政府应严格加强管控,对入境车辆的驾乘人员按我市相关规定一律居家或在居住地至少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搞好服务管理;对体温测试异常的由所属地政府按规定处理。
未预约或者预约不成功的车辆,不得进入省界管控点的所有入口。
五、其他事宜
其他管控措施,仍按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运输防控组《关于实施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管控的通告》执行,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责任从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
1. 重庆市高速公路省界入口管控点目录
2. 重庆市高速公路主要出口收费站目录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运输防控组
2020年2月1日
附:重庆市高速公路省界入口管控点目录
重庆市高速公路主要出口收费站目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出租汽车和租赁车管控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控制新型冠状病毒通过交通渠道传播,经研究,自2020年2月3日起,在主城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和租赁车的管控,通告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行总量减少到6000辆;所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全部暂停运行。
二、所有租赁车全部暂停租赁业务。有疫情防控和城市保障任务需要租赁车的,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归口把关,提交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应急运输证方可运行。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敬请广大乘客理解支持!
特此通告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202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公共汽车管控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控制新型冠状病毒通过交通渠道传播,经重庆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通运输防控组同意,自2020年2月3日起,在主城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管控,通告如下:
一、减少公交线路。保留主城区疫情防控、城市运转所需的公交线路,公交线路总量减少为200条。
二、减少公交运力。将主城区公交运力减少至1000辆。
三、实施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的一律不得上车,并自觉接受登记。
敬请广大乘客理解、支持,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日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通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疫情防控“更严、更实、更细、更快”的要求,我市暂停了省际班线客运和省际包车、远郊区县之间的县际班线客运和县际包车。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交通出行需求,我市同步开行了主城区与远郊区县、万州高铁站与周边区县之间应急运输线路。运力削减后,非法营运可能抬头,进而影响管控交通阻断疫情传播的效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加大处罚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从快从重给予处罚。
二、加大处罚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被纳入暂停营运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的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