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看点 > 正文

收藏贴!綦江出台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全是干货!

发布日期:2021-05-28 10:08

微信图片_20210510144734.jpg

5月27日

《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

正式施行

每条都是“干货”

建议收藏转发!


第一条 支持创新主体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5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4万元。


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行补差补助,原已评过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二条 支持创新平台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补助。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4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补助。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15万、3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三条 支持孵化载体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孵化载体从区外引进注册的企业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确定的A、B、C、D、E等级,按照每个入库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入库企业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享受政策后,已入库科技型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綦江,如五年内迁出的,享受政策如实返还)。

孵化载体内从区外引进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个企业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支持科研项目

获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获批支持项目除外),根据该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1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研发投入

符合政策要求的,按照“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给予补助。已成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研发准备金政策的,按照以下执行:规上(限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5%的,按照当年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3%,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规上(限上)企业补助金额1万元以下、规下(限下)企业补助金额0.1万元以下不予补助。


第六条 支持成果转化

引进三年内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在綦江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一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科技进步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区内科技成果,按照其获得的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金融

在綦江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支持科技人才

按照綦江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1号)执行。

本政策适用于在綦江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来源:綦江微发布

总编辑:孙萍

值班编委:王原野

编审:贺玲

编辑:何叶

审校:付毅 熊秋平